企业废气污水处理工艺流程需要注意事项


来源:本站 发布时间:2018-09-06


       1. 规范管网、四水分离。

企业生产废水(包括地面、设备冲洗水,拖把等洗涤水)、生活污水、雨水、清下水等必须做到全部分类收集到位,按照“分质分流、分类处理”的原则,采用明沟、明渠、明管进行收集,有条件或有要求的架空铺设污水管网,并标明废水名称及管路走向,建立健全排水管网图。按照规定规范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、事故应急池,包括应急闸(阀)等。

2. 规范设施、达标排放。

企业要按照环评要求,规范建设符合要求的废水处理设施,设备管理道流向标识清晰、各设备或水池名称功能标识清晰(有条件的写明主要功能简介),现场张贴或悬挂与实际情况相对应的设施(处理工艺流程)图(并标注投资、设计规模能力、设计建设施工单位以及管理制度、操作规程),现场禁止使用软管、暗管、超越管等,各主要阀门、开关标明“常闭”或“常开,设置专门部门或人员加强对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,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,确保废水处理设施各个环节及装置始终处于良好状态,实现废水稳定达标排放。一类污染物单独处理设施、中水回用设施、氮磷废水回用设施必须确保正常运转,回用水管道去向明确,安装计量装置。

关键环节设备或易损环节设备要一用一备。现场应有治理设施运行记录等台账资料。

3. 规范排口、监管到位。

企业工业废水排放口按照《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》设置,便于日常管理和维护。采样井:深度要低于排放口底部30cm以上,便于沉积排放水;应急闸(阀):建在采样井与外排口交接处。标识牌: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(含排放口名称、编号、企业名称等内容),设置在排放口附近醒目处,间歇性排放的须标明排放时间。

对生产废水中含有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(有汞、铬、铅、镉、砷、镍、银等13个),必须单独收集,单独处理,单独排放(设置车间排放口)、单独计量。

4. 规范监控、监测有效

企业要对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和管理负主体责任,要设置监控站房,配备空调、UPS、供电等设施,取样管路要明管,确保废水流量计、在线监测设备、IC卡总量设备等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,禁止擅自拆除、闲置自动监控设施,禁止改动相关参数、数据、程序,或违反技术规范,采取更换、稀释、吸附、吸收、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。

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管理要求

1. 加强源头管控。

避免生产和使用产生恶臭、异味的产品和物质。逐步淘汰产生恶臭、异味的产品、工艺和设备。印刷、家具、人造板、机械设备、电子、涂装等使用有机溶剂、清洗剂等挥发性物质的行业或企业,应积极推行水性化替代工艺,从源头上控制废气污染的产生。

2. 污染防治设施完善并保持正常运行。

在物料贮运、装卸、投料、输送、混合、反应、出料、分装等各个环节都要充分考虑废气有组织收集,做到“能收尽收”,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排放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,并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治理设施。收集的废气必须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。保持设施正常运行,达标排放:液体喷淋处理的,必须保证液体充足、药剂添加及时、确保喷淋液PH值在的正常范围(酸性废气设施喷淋液PH应呈碱性,碱性废气设施喷淋液PH一般应呈酸性);焚烧设施确保焚烧温度等参数在正常工况范围;活性炭处理的,按规定及时更换活性炭,更换记录齐全,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应作为危险废物加强管理:规范贮存、并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。

有废气产生,但在原环评中废气治理设施无具体要求的,应根据大气法一百零八条相应要求,自行建设废气治理设施,同时报备、验收。

3. 防止泄漏,监控有效。

石化、化工等有有机废气产生的企业必须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,涉及有毒有害气体使用或排放的企业,建议按安全部门要求安装气体泄漏报警装置,防治因环境引起的安全事故。持续改善,减少无组织排放量。

4. 排放口规范。

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工艺、废气排放筒应符合环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要求,废气处理设施周边悬挂或张贴设施运行示意图,按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落实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(含排放口名称、编号、企业名称等内容)。

5. 在线监测。

安装VOC在线监控的企业,要加强与设备厂商、日常运行维护单位的联系,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,规范建立运行、维护记录等台帐资料。